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梁富美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
24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0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 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送達於抗告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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