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30號
SLDV,108,婚,130,2019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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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林聰德
上列上訴人與吳美芬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應徵收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而此項不合法,
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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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