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12號
SLDV,108,司聲,41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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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林益進 

      羅偉領 

相 對 人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裁 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4年度存字第1336號、第1337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訴訟終結,且聲請人已寄發存證信 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收受存證信函後迄今未行 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 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 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參照)。準此,此 處之法院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之法院為 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時,受聲請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 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 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故聲請人 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乃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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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