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張艾琳
李承瑋
張心宸
張家睿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珮妤
上列張心宸
、張家睿之
法定代理人 張弘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江傳家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死 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張艾琳、李珮妤、李承瑋為被繼承人江傳家之 孫子女,聲請人張心宸、張家睿惟被繼承人江傳家之曾孫子 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江傳家 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 子女江淑柔、江菁華、江淑美及被繼承人之配偶林昭惠等人 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876號准予 備查在案,惟仍有代位繼承江志誠應繼分之孫子女江子謙、 江子螢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江傳家目前之 合法繼承人為江子謙、江子螢,聲請人張艾琳、李珮妤、李 承瑋、張心宸、張家睿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 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