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808號
SLDV,108,司票,7808,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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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08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耀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忠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08 年9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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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