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賴文成
林秀卿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