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32號
SLDV,108,司家聲,3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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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廖秉宥 
      王依榛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千童 

相 對 人 廖力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128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 產,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曾 提供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擔保金為假扣押,並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12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向 臺灣士林、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 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亦獲准確定在案,是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並經 聲請人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家全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及其確 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影本 、印鑑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128 號提 存書、民事撤回執行狀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 度司家聲字第23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是依上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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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