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375號
SLDV,108,司司,375,2019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蔡坤佑 
相 對 人 寶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蔡坤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相對人寶閎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 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寶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