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仁杰即游英伶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崙青即游仁茂即游英伶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仁松即游英伶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仁皇即游英伶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游英伶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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