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正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張正金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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