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17號
SLDV,108,司促,16117,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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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正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張正金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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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