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88號
SLDV,108,司促,1608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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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錦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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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