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07號
SLDV,108,司促,16007,2019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