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62號
SLDV,108,司促,15962,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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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森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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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