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57號
SLDV,108,司促,1595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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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銘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日按百分之○.一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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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