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02號
SLDV,108,司促,1590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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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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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