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怡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貳佰零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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