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893號
SLDV,108,司促,15893,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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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貳佰零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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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