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882號
SLDV,108,司促,1588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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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麗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潘士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 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業於民國108 年7 月 4 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2 ,有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債務人之公司 址既不設定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查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潘士正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 其對造人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潘士正,又 公司負責人僅就出資之股份負責,故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均非合法,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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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