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860號
SLDV,108,司促,15860,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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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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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