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02號
SLDV,108,司促,15702,201911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芃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