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琳雅即王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