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53號
SLDV,108,司促,15553,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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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琳雅即王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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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