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538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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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計│
│ │318381│ │1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
│ │243461│ │1月07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計│
│ │93497 │ │1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5 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2 年
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
11月06日止累計319,789 元正未給付,其中318,381
元為本金;1,008 元為利息;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7 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3 年
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
11月06日止累計247,524 元正未給付,其中243,461
元為本金;3,363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
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0
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
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06日止累計94,130元正未給付,其中93,497元
為本金;333 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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