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31號
SLDV,108,司促,15331,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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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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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