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16號
SLDV,108,司促,15216,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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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緣相對人陳振霖於民國93年7 月8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
     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 元整,及
     自民國094 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
     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
     至清償日止。]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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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