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泰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潘泰治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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