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23號
SLDV,108,司促,1492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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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恒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零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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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