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侑泓即謝景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侑泓即謝景順於民國9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3年05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49,860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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