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22號
SLDV,108,司促,1482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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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明雄於民國92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8年07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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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