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啟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8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啟聖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8% │
│ │131242│ │0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1元 │ │ │ │ │
├──┼───┼─────┼──────┼──────┼───────┤
│ 002│新臺幣│段啟聖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8% │
│ │962787│ │0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段啟聖於民國107 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
4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114
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
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0月28日止累計1,315,04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12
,421元為本金;2,62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段啟聖於民國107 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9
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
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0月28日止累計969,125 元正未給付,其中962,787
元為本金;6,038 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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