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7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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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明和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907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游明和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 萬元整,利息按年息18% 固
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 計收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 月1
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
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
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游明和僅繳納本息至
民國96年1 月31日止,現尚有59,076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 款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
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 :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證物2 :現金卡轉換通知函乙份。
證物3 :繳款明細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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