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76號
SLDV,108,司促,14776,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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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7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明和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907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游明和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 萬元整,利息按年息18% 固
    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 計收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 月1
    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
    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
    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游明和僅繳納本息至
    民國96年1 月31日止,現尚有59,076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 款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
    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 :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證物2 :現金卡轉換通知函乙份。
     證物3 :繳款明細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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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