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62號
SLDV,108,司促,14662,201911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66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秀芬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379 │0000000000│10月 21日  │      │       │
│  │元  │538    │起     │      │       │
├──┼───┼─────┼──────┼──────┼───────┤
│ 002│新臺幣│蘇秀芬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90503 │0000000000│10月 21日  │      │點七九    │
│  │元  │538    │起     │      │       │
├──┼───┼─────┼──────┼──────┼───────┤
│ 003│新臺幣│蘇秀芬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12094│0000000000│10月 21日  │      │九九     │
│  │元  │002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秀芬於民國95年3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8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 年10月20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46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
  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蘇秀芬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 年10月20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19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792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