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16號
SLDV,108,司促,14616,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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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娟即劉陳金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智明即劉陳金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
  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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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