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娟即劉陳金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智明即劉陳金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
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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