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99號
SLDV,108,司促,14299,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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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妙即楊明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溪明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菁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文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秋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壹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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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