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妙即楊明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溪明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菁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文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秋即楊明真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壹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明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