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43號
SLDV,108,司促,13543,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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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正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派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楊秀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琇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秀靜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逸霖 
一、債務人楊正義應向債權人清償公同共有債權新臺幣伍萬肆仟
  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楊逸霖應向債權人
  清償公同共有債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正義應向債權人楊正勇林派克王楊秀英、楊琇
  惠、楊秀靜各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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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