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8年度,149號
SLDV,108,司他,149,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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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49號
原   告 陳胤文 
被   告 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煥斌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被告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提起抗告 ,並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14號之抗告費聲請訴 訟救助。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聲字 第658號裁定准予抗告費之訴訟救助,嗣再於107年1月2日以 106年度抗字第1814號裁定廢棄本院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 ,並准予原告之訴訟救助,諭知抗告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海 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及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20萬元,應徵之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1 2萬3,320元、18萬4,980元、18萬4,980元,合計49萬3,28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9萬3,280元, 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另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 第1814號暫免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則應由被告海豚房屋 仲介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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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