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李學宗
李麗惠
李麗英
李瓊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曾郁晴
訴訟代理人 蕭富庭律師
被 告 李和澤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7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家事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