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9號
原 告 陳泰瑋
訴訟代理人 陳俐陵
被 告 王秀貞
訴訟代理人 王建彬
蔡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秀貞」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秀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