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原 告 呂家沛 被 告 呂錦煥 呂錦文 呂葉寶琴上被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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