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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