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11號
SLDV,106,重勞訴,11,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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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
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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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