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被 告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
彭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9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原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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