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8年度,6號
SLDM,108,附民緝,6,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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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被   告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





      彭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9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原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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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