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信
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1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其信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其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 所犯之前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7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常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參 酌被告前有多次逃亡遭通緝歸案之前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認 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 8 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訊據被告坦承僅坦承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岩基 之犯行,矢口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翁建成、莊隆雄、販 賣海洛因予孫裕國之犯行,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等罪嫌,有證人即購毒者翁建成、孫裕國、 證人蔡岩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購毒者莊隆雄於 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持用電話 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LINE對話及簡訊內容截圖翻拍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8 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980 號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8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警察 局107 年北市鑑毒字第380 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及扣案毒 品、手機、現金可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而被告 所犯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分別係屬 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7 年之重罪,且本案尚未辯
論終結,再加以被告曾有多次逃亡遭通緝歸案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可按,客觀上足認被告有逃 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任 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2月1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