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37號
SLDM,108,聲,153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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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潘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潘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潘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及 本院於107 年8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受刑人於106 年 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於105 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1 月25日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2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2 月10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427 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3 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106 年8 月21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二)受刑人又於106 年間,因犯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 1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 日以106 年度士簡字第85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並經本院於107 年8 月15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前開(一)、(二)部分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 年 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22日以 法授矯字第1080190187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 1080190187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 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前述 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19 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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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