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秀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執聲付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秀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秀坤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臺灣 高等法院於100 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101 年12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於102 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連秀坤於101 年9 月6 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後因竊盜等8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101 年12月22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2824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 年8 月;又因搶奪等5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0 年12月2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40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 年;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12月6 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3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5 月31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85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1 年9 月 6 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22日 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 至40 頁)。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 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