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73號
SLDM,108,聲,1373,201911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哲鈺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哲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07 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本院於107年10月26日判 處有期徒刑3 月。受刑人於107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5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6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1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3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7 月25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3407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 107 年10月26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848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10月19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上開①至④案件復經本院於 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93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且與⑤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此,就前開案件之最 後事實審判決(即107 年度審簡字第848 號判決)法院為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本件假



釋中裁付保護管束之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又受刑人於107 年4月16日入監服刑,於108年10月25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0 號函核准假釋等 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 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