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韻儒
曾虎羚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813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108 年
度訴字第200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盜刷商品」欄編號一、四、五、十二、十三、十八至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盜刷商品」欄編號二、三、六至十一、十四至十七、三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丁○○(原名戊○○)、丙○○為姊妹,其等於民國106 年 間共同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並以不詳方 式取得己○○向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申辦之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到期日、認證碼等資料 ,其等知悉並未取得己○○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接續於106 年5 月7 日至19日間(詳細時間詳如附表所 載),在其等高雄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富邦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 號4 樓)所管理之富邦momo購物網站,登入丁○○之會員帳 號後,共同輸入己○○前開信用卡卡號、到期日、認證碼等 資料,以表示己○○授權以該信用卡支付購買網路商品之款 項,而偽造己○○購買如附表「盜刷商品」欄所示商品之網 路購物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上傳至富邦momo購物網站而加 以行使,復約定送貨至其等前開高雄之住處,致富邦公司陷
於錯誤,誤認係己○○本人刷卡購物,遂同意該等信用卡之 網路刷卡交易,並將附表「盜刷商品」欄所示商品寄送至丁 ○○及丙○○前開高雄住處,並由丙○○簽收,富邦公司並 向永豐銀行請款,永豐銀行亦誤認該等交易為己○○所授權 而付款予富邦公司(因己○○後否認上開交易為其所為,富 邦公司嗣已經款項退還予永豐銀行),足以生損害於己○○ 、富邦公司及永豐銀行管理信用卡交易之正確性。嗣因富邦 公司接獲聯合信用卡中心之消費爭議通知,而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富邦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丁○○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 諱(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0 號卷【下稱訴卷】第126-12 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證人即被害 人己○○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1813號卷【下稱偵卷】第3-7 、236-237 頁 ),並有富邦公司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己○○所有前開信 用卡刷卡記錄整理資料表、永豐銀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 書、永豐銀行信用卡訂單、富邦公司提供之附表下單之IP資 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位址定位紀錄查詢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快樂國城大樓管理委員會106 年12月5 日快樂國城管字第1061205-01號函及所附郵件簽收紀錄在卷 可查(見偵卷第8-10頁反面、15、16-60 頁反面、63頁正反 面、71-80 、132-133 頁),可佐被告丁○○及丙○○前開 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稱電磁紀 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 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又按未得 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費 ,係在特約商店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買 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 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 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傳 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 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 條 第2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判 決意旨同此見解。被告丁○○及丙○○就附表各編號所示購 買商品,均係利用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連接至富邦momo 購物網站,輸入己○○上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到期日、 認證碼等資料,偽造己○○以該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 傳送至富邦momo購物網站,表示係己○○同意以信用卡付費 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是該等 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而顯示之文字內容,既足以表示用意證 明,復具有簽帳消費及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㈡核被告丁○○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 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 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2 人 於106 年5 月7 日至19日間所為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犯行,分別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 且各次所使用之信用卡及消費之網站均為相同,足徵其等所 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是其等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2 人就前揭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所為上 述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斷。
㈢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竟不知以己力賺取所需,而冒用 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所為顯屬不該,並審酌其等以己○○ 前揭信用卡資料購物之數量及金額多寡,及其等於犯罪後均 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富邦公司、被害人己○○、永豐銀 行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丁○○曾因業 務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丙○○則未曾因犯罪 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見訴卷第15-21 頁),被告丁○○就本案雖未符合累犯之 要件,惟難認其素行良好,被告丙○○則可認素行尚可,暨
考量被告丁○○於本院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 婚、育有4 名未成年子女、現無業在家中帶小孩、前曾任職 於檳榔攤,月薪新臺幣(下同)2 萬元(見訴卷第130 頁) 之生活狀況,及被告丁○○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前曾擔任美髮師,月薪3 萬 5,000 元(見訴卷第130 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 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 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 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 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 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 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 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 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參照),及以犯罪 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 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 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 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 得之財物為沒收之見解。是以,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 相當原則,就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即以 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
㈡如附表「盜刷商品」欄各編號所示之物,因案發當時被告丙 ○○育有幼子,其中小孩用品係供被告丙○○使用,另其他 物品則係被告丁○○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丙○○陳述在卷( 見訴卷第95頁),此部分亦據被告丁○○自承無誤,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4 號卷第 27頁),爰就附表「盜刷商品」欄所示育兒用品即編號二、 三、六至十一、十四至十七、三十二之物,於被告丙○○項 下宣告沒收,另就附表「盜刷商品」欄所示與育兒無關之用 品即編號一、四、五、十二、十三、十八至二十八、三十、
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之物,於被告丁○○項下宣告沒收 ,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 徵其價額。至於附表「盜刷商品」欄編號29所示之物嗣後經 辦理退貨,該物品自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㈢另被告丁○○、丙○○所偽造如附表各編號之網路購物電磁 紀錄,雖係準私文書,然性質上均屬電磁紀錄,並非有體物 ,且係傳送至富邦momo購物網站,堪認該等電磁紀錄載體並 非被告2 人所有,是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 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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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下單時間 │盜刷金額│盜刷商品 │備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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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6 年5 月7 日│2,737元 │Justbeetle巧克力│ │
│ │11時21分許 │ │系列ABS 輕硬殼行│ │
│ │ │ │李箱三件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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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6 年5 月7 日│2,214元 │幫寶適拉拉褲6包 │ │
├───┤11時29分許 ├────┼────────┼───────┤
│ 三 │ │2,214元 │幫寶適拉拉褲6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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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6 年5 月8 日│4,790元 │ASUS ZenFoneLive│ │
│ │8 時39分許 │ │ZB501KL5吋美顏直│ │
│ │ │ │播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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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6 年5 月8 日│1,710元 │Orijn 渴望成犬野│ │
│ │8 時48分許 │ │牧鮮雞挑嘴犬配方│ │
│ │ │ │2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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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6 年5 月8 日│283元 │麗嬰房ibaby 童趣│ │
│ │ │ │印圖四角平口內褲│ │
├───┤9 時22分許 ├────┼────────┼───────┤
│ 七 │ │283元 │麗嬰房ibaby 童趣│ │
│ │ │ │印圖短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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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376元 │麗嬰房ibaby 繽紛│ │
│ │ │ │短袖上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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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376元 │麗嬰房ibaby 童趣│ │
│ │ │ │印圖短袖上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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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188元 │Little moni 童印│ │
│ │ │ │圖連身裝(童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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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88元 │Little moni 條紋│ │
│ │ │ │連身裝(童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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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06 年5 月8 日│480元 │寵物外出便當盒 │ │
├───┤9 時59分許 ├────┼────────┼───────┤
│十三 │ │650元 │飼料保鮮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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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550 元 │CAMELBAK兒童吸管│ │
│ │ │ │運動水瓶(浪漫花│ │
│ │ │ │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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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550元 │CAMELBAK兒童吸管│ │
│ │ │ │運動水瓶(魔法美│ │
│ │ │ │人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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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1,100元 │日本IFME健康童鞋│ │
│ │ │ │(螢光派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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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1,140元 │日本IFME健康童鞋│ │
│ │ │ │(橙色夕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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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106 年5 月10日│3,380元 │A+迎新開運黃金尾│ │
│ │ │ │戒(雙蝴蝶結) │ │
├───┤9 時23分許 ├────┼────────┼───────┤
│十九 │ │3,380元 │A+迎新開運黃金尾│ │
│ │ │ │戒(財源滾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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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106 年5 月10日│1,215元 │御工匠真空壓縮袋│ │
│ │ │ │26件組 │ │
├───┤9 時29分許 ├────┼────────┼───────┤
│二十一│ │4,057元 │A+簡約交叉黃金開│ │
│ │ │ │運尾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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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106 年5 月10日│7,678元 │A+百搭款跳舞練千│ │
│ │9 時50分許 │ │足黃金單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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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106 年5 月10日│759元 │史努比彩繪磁力手│ │
│ │ │ │機皮套 │ │
├───┤10時2分許 ├────┼────────┼───────┤
│二十四│ │439元 │〔MONIA] ASUS5吋│ │
│ │ │ │日本頂級鋼化玻璃│ │
│ │ │ │膜保護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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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429元 │Metal-Slim強化防│ │
│ │ │ │摔抗震空壓手機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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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106 年5 月10日│9,006元 │OPPO福利品R9手機│ │
│ │10時1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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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106 年5 月10日│1,748元 │a la sha兩件式短│ │
│ │ │ │袖上衣 │ │
├───┤10時27分許 ├────┼────────┼───────┤
│二十八│ │1,455元 │a la sha半圓造型│ │
│ │ │ │兩件式背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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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5,197元 │Dazo得舒多支點獨│嗣辦理退貨 │
│ │ │ │立筒床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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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106 年5 月12日│3,009元 │Dazo得舒機能獨立│ │
│ │18時2分許 │ │筒床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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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106 年5 月12日│510元 │印花大浴巾 │ │
│ │18時3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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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106 年5 月12日│382元 │防止幼兒走失帶學│ │
│ │18時43分許 │ │步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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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106 年5 月19日│560元 │FULL POWER最強平│ │
│ │6 時1分許 │ │價K 歌神器/ 行動│ │
│ │ │ │KT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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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106 年5 月19日│304元 │春風衛生紙 │含物流處理費75│
│ │20時2分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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