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澤
選任辯護人 談虎律師
王怡婷律師
林詩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6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明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 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