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75號
KLDV,108,訴,475,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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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5號
反訴原告即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藍威智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反訴被告即 王芃馨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2
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陸仟捌佰元。反訴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反訴之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 依兩造之買賣契約,請求反訴被告受領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 之給付,亦即請求反訴被告應受領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街000巷00○00號之房屋,反訴原告既係以上開買賣契約 之內容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反訴被告受領系爭房屋時,應 給付原告之金額為準,而本件反訴原告既主張反訴被告依兩 造買賣契約,尚有新臺幣(下同)5,056,800元尚未給付, 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056,800元。至反訴原告所請 求之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計 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附此敘明。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 之1。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056,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094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094 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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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