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金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2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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