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35號
KLDV,108,補,835,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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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梁峰  

被   告 林毅  

      林沛祥 

      柯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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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