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7號
KLDV,108,補,82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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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億2,630萬9,9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萬4,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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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