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億2,630萬9,9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萬4,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