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蔡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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